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赵某慌忙找到执行法官,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促使他来到法院主动履行的原因在于他的财付通账户被法院冻结。
2015年12月14日,原告孙某驾驶轿车与被告赵某驾驶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兰西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双方在交警部门协议,由被告赵某承担原告车损修理费。事故发生后,被告赵某向保险公司报险,于事故发生当日,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赔偿给被告赵某,但此款被告赵某未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经兰西法院一审、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孙某修车费1300.00元。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赵某,但赵某一直不现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行踪。虽然无法找到赵某,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赵某财付通中有足额存款,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冻结,若被执行人迟迟不主动履行,欲采取扣划。第二天,赵某现身法院,“我的财付通被你们冻结了,我主动交钱,把我的财付通解开吧”。最终,赵某主动将全部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随着“总对总”查控的不断完善,查控范围的不断扩展,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控制财产更加全面、方便、快捷,特别是在疫情防护期间。兰西法院将增加网络查控系统运用,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