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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丁持刀威胁执行工作人员案

  发布时间:2019-12-10 15:22:47


  基本案情

  云某甲、范某某、云某乙、云某丙与云某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云某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案涉房屋并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云某丁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云某甲、范某某、云某乙、云某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云某丁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云某丁仍未履行。

  2019年8月8日,海南一中院执行工作人员到涉案房屋粘贴腾房公告,在张贴公告过程中,被执行人云某丁冲出房屋,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案涉房屋上粘贴腾房公告,并拿出一把砍刀,威胁工作人员和在场的申请执行人,致使执行工作受阻。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云某丁在执行工作人员张贴腾房公告过程中持刀威胁执行工作人员,致使执行工作人员不得不放弃粘贴腾房公告,阻碍了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2019年8月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云某丁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实践中,当事人的诉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救济,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收到从严惩处。本案中,被执行人云某丁持刀威胁阻碍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到法律制裁理所应当。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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