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父母无私的抚育儿女,但赡养父母确不是每个子女都能做到无私,日前,兰西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一箭三雕,让94高龄老人齐某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去有所归。
齐某育有五个儿女,近年因年老体弱,需要子女赡养,但其五个子女一直不尽赡养义务,老人无奈诉至法院,经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每个子女每年给付2000元赡养费用。判决生效后,因五个子女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们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而后兰西法院执行局组织调解,司法局驻兰西法院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同时邀请被执行人长辈到场,经过执行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释法明理,在较长时间的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此次调解不仅为老人找到了住处,且将后续赡养问题以及过世后丧葬费问题一并处理,将家庭尖锐矛盾和平解决,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效果较为圆满。
法条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