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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发布时间:2013-07-18 08:48:05


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规定。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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